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第一条 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培育、激励和服务职能,加大宣传培训和激励扶持力度,提高企业主体上市意识,全力促进企业改制上市。
第二条 基本原则: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作,实现高速发展,从而做大做强是企业内在的发展需求和自身的动力驱使。在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方面,既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利益,更要考虑到地方财力的平衡;既要扶优扶强,也要兼顾公平,进一步增强全区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和全局意识。
第三条 目标任务: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要大力发展和构建一批有一定规模,能发挥龙头作用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工作思路,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专项规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分年度计划并分类指导,对条件成熟的重点对象倾力扶持其改制上市,构建结构合理、后劲充足的企业上市梯队。
二、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点
第四条 推动企业分批发起或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积极配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好、成长性强、科技含量高、并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将存量净资产整体折股,同时吸纳社会法人、自然人入股,引导其发起设立或整体变更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改制将企业的优质资产和生产要素进行整合,构建具有一定规模、能发挥龙头作用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群体。按照“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梯度上市原则,重点做好上市资源的培育工作。在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扶持以企业上市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培育上市的企业,要建立经常联系制度,对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施全过程引导、服务。
第六条 推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和收购兼并。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渠道再融资;要利用上市公司实力足、扩张欲望强、带动作用大的特点,支持、引导其开展资本运营,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实现上市公司的规模扩张和质量提高。
三、促进企业上市的激励政策
第七条 政策扶持和激励的对象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并进入上市实质操作阶段的拟上市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公司。
2、拟上市企业必须是注册在高新区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高新区的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激励措施。
(1)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事项而增加的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2)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在其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过程中,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涉及的各项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3)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所得,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在其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的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4)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5)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认定后,可作为入帐依据。
(6)在进行股份公司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时,拟上市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60%是企业自有土地资产的价值显化。
拟上市企业租赁发起人原划拨土地的,主发起人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拟上市企业可选择继续租赁该土地,或按土地评估价购买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企业争取上市期间的激励措施。
(1)企业争取上市期间是指公司与保荐机构、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进入境内外上市实质操作阶段。
(2)企业为了在境内外上市进行资产重组整合,由此增加的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3)企业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当年至成功上市年度之间,其企业因利润的增长而增加的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但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
(4)对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按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5)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过户手续时,行政性收费给予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将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高新区管委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6)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7)企业上市实质操作阶段涉及的具体问题也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条 促进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
(1)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额大于其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50%的,由区政府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2)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后,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A股、H股等),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4)在海外以红筹股方式间接上市的公司,必须待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进入指定账户,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由区政府对该上市实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5)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区内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奖励。
(6)对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绝对控股区外上市公司,但未将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到高新区的本区企业,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7)对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等方式成功进行再融资并且所融资金投入区内项目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每亿元20万元的奖励。
(8)如省、市、区有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的,可按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四、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拟上市企业由高新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45号)的相关条文,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认定。
第十二条 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市工作服务小组的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工作,上市工作服务小组人员由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所在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人员调整变化及时通知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所在部门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措施,构建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分区(科技城)管委会积极引导、培育、激励和服务拟上市企业,指定专人,在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员调整变化及时通知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措施,构建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努力完成高新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新设或股改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的公司及成功上市的公司等)目标(完成将由区政府在考核中增加其附加分)。
第十四条 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本意见享受的项目补助,若该公司组建3年后仍未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启动上市准备程序的企业,由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额收回项目补助金,归还财政。
第十五条 对企业争取上市期间享受的项目补助,若中介机构进场操作5年后仍未实现上市的,除全额收回项目补助金外,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已享受的项目补助也应一并收回。
第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或公司争取境内外上市期间,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扶持政策外,享受的各项地方性扶持政策,应以项目补助的形式享受,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准则的要求,规范入帐。
第十七条 项目的补助及奖励,由拟上市企业提出申请,经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初审,报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关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的企业可参照本意见相关内容执行。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高新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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