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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证券犯罪之侦办机关

发布时间:2020-10-17 02:36:20 阅读: 来源:积木类厂家

证券犯罪之侦办机关

2010年2月中旬,浙江省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章某指示财务主管小李违规修改财务报表。鉴于小李不愿意,章某说是董事长翟某“命令”修改的,否则就把小李辞退。小李无奈之下只能按指示运用各种手段,虚增本公司当期利润31%。随后,该财务报表被提交股东会并披露给社会公众。小李在工作中陆续发现,章某有挪用公司资金等行为。经家人劝说,小李决定举报章某、翟某。他想直接举报给侦查机关以便迅速破案,那么他应该去哪里举报呢?  本案涉及特定证券犯罪案件的侦办机关及相关规定。首先,特定证券案件特殊侦办。根据2008年4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证券领域刑事案件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下案件由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管辖:(一)欺诈发行股票 、债券案件;(二)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件;(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四)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件;(五)公安部交办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其次,直属分局地域管辖规定。各直属分局管辖地区分别是:北京分局管辖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新疆(含生产建设兵团);大连分局管辖辽宁、吉林 、黑龙江、内蒙古;上海分局管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深圳分局管辖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局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西藏等。本案发生地在浙江省某市,应当归属上海分局侦查办理。  再次,复杂案情侦办管辖如何分配。根据公安部证券领域刑事案件通知,直属分局在办理上述前4类案件中发现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公安机关,但直属分局管辖更为适宜的,由公安部指定直属分局一并侦查。地方公安机关办案中发现的上述前4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地方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但涉嫌主罪属于上述前4类案件罪名的,应当上报公安部,由公安部指定有关直属分局管辖。  本案中,章某、翟某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而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章某因挪用本公司钱款而涉嫌触犯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举报人小李可向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上海分局一并举报,其中涉嫌挪用资金部分由该局移送地方公安机关侦办。 (虚拟案例,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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